集资建房[2005]23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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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admin
发布时间:
200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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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师范学院文件 院政发(2005)23号文件 学院各部门: 为加快新校区建设步伐,改善我院教职工居住条件,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新校区建设教职工生活园区,为做好有关工作,特制定《周口师范学院新建教职工生活园区集资与选房实施办法》现予印发。 周口师范学院新建教职工生活园区 集资与选房实施办法 为加快新校区建设步伐,改善我院教职工居住条件,做好北校区教职工生活园区集资与选房实施的有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自愿申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按户型类别,分别按积分依次选房原则。 二、投资和产权问题 此次教职工生活园区建设费由学校和个人共同投资,其中园区所用土地使用费和楼外附属工程、公共设施由学校投资,住宅楼建造费用由集资人投资。本次建设的教职工住宅楼产权归学校和集资人共同拥有,集资人享有本人使用权,子女继承权(待条件成熟后,再办理房屋产权证)。但不得出售、出租和转让。集资人调离我校或因其他原因不居住者,学校按房屋建筑的评估价收回。 三、户型类别、楼层系数及房内配套情况 (一)户型类别 A 周转房 B、 E、 (二)新建楼房的质量和造价 1.质量标准:砖混结构、平顶屋面、设地下室(按用户需要另行付款)、外墙装饰为面砖和涂料相结合、外窗采用塑钢窗、进户防盗门统一安装、弱电(电话、电视、宽带网)、插座、冷热水管到位,天然气管道,暖气设计到位,室内水泥地面、墙面为仿瓷涂料、普通内门窗、每室内设一灯泡、厨房和卫生间的洁具由住户本人安装。 2.单方估算价格600元/平方米(以最后决算为准)。 (三)楼层差价系数
四、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资格: 我院正式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均有申报资格。 (二)申报户型的条件: 1、正高、博士毕业生可申报B、C、D、E、F、G户型之一; 2、处级、副高级职称可申报B、C、D、E、F户型之一; 3、科级干部、硕士毕业生(学位证和毕业证齐全)、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可申报B、C、D、户型之一; 4、其他人员可申报B、C户型之一; 5、较大面积的户型有剩余时,可申报大于自己申报资格的大面积住房、要在申报表中“备注”栏内写出申请和保证。(选房顺序在第二批) 五、积分办法: 总积分=工龄分+校龄分+资格分。(离退休人员以离退休时的最高资格为准,工龄和校龄不再继续计算)。 (一)工龄分:一年一分;工龄计算办法以1993年工资套改政策为依据, (二)校龄分:每年0.5分。 (三)资格分: (职务、职称、技术等级) (1)副厅、正高、博士(学位证、毕业证齐全) 90 (2)博士(学位证或毕业证只有一个)、正处 80 (3)副高、副处、硕士(学位证和毕业证齐全) 70 (4)中级职称、正科级、技师,硕士学位获得者 60 (5)副科、高级工、,助教级职称 50 (6)一般干部、一般专业技术人员 、中级工 40 (7)其他工勤人员 30 六、申报和选房办法 (一)每户选择一种户型(夫妻双方在我院工作者,只能由一人申报),由个人填写申报表,交各工会分会,汇总后报院工会办公室。 (二)教职工住宅楼建设工作领导组,根据我校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申报资格和本积分办法等情况,按户型类别和积分多少分别排列顺序。在积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下列顺序确定优先:1. 双教职工(夫妻双方在我院工作者)2.职称职务;(顺序为:教授、正处、副教授、副处、讲师、正科、助教、副科、教员、科员)、3.年龄大小。 (三)挑房分两批进行。第一批选房的对象为符合申报条件的集资人,第二批选房的对象为申报面积大一个类别户型的集资人。 (四)教职工集资住宅楼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公布选房顺序和组织选房工作。 七、房款交款办法 房款分2次付清。第一次工程开工前缴纳大约工程预算款的70%;楼房竣工后据实结算,一次交清剩余款,持交款条领取钥匙。每次交款时,如不能按要求一次付清应交房款者,按弃权对待,并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已交款的10%)。 博士住房享受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八、其它有关问题 (一)为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运作规范和工程质量,学校成立相关部门及住户代表参加的监督工作小组。 (二)不准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代为他人集资,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查实,学校将收回住房,扣集资款的20%作为处罚,3年内不准参加集资选房;拒绝收回者,按抢占住房处理。 (三)对抢占住房和私自调换住房者,责令其立即搬出。不听劝告、坚持不搬者,按每日每平方米1元扣罚房租,1个月内仍不肯搬出者,再加倍扣罚。 (四)严禁因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及外观,严禁在园区内私自建设建筑物(杂物间和围墙等)。否则,学校责令其恢复原状,费用由个人自理;不听劝阻者,学校强行恢复原状,费用由个人支付,并给予1万元以上罚款,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五)新房建成后,不愿入住者,均不准私自调换和转让,由学校收回。 (六)本方案的解释权在教职工生活园区建设工作领导组。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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