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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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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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中国工会章程 (1998年月日10月24日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总 则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八条 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五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第八章 会 徽 第三十九条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实现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根本任务,完善管理制度,高等学校应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系、处或教研室、科室、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基本精神也适用于其它各种形式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 国家教育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团结、带领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建功立业。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检查、总结工作,定期召开常委会或委员会议。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据全国总工会总工发(19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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