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
发布人:
龙鑫
发布时间:
2005-03-02
浏览次数:
378
|
(1992年4月14日全国总工会第121次书记处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章 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二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为5%和10%。 第五章 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确需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六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7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