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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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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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3年8月26日通过) 总则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第一章 任务 第一条 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第三章 全国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 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第四章 地方各级组织 第十八条 妇女联合会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社区建立妇女联合会。乡镇、街道、社区妇女联合会的权力机构是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章 团体会员 第二十四条 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七章 干部 第二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设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各级妇女联合会要逐步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八章 经费及财产 第三十三条 妇女联合会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九章 会徽 第三十七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为圆形,由汉字“女”和英文“WOMAN”的第一个字母“W”经艺术造型构成,象征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国妇女的进步、发展,象征着中国妇女和各国妇女的友谊、团结。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英文译名是“All-ChinaWomen��sFederation”,缩写为“AC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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